关于天津市邀请外国人来津签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使邀请外国人来津签证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和《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被外交部授权有审发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的单位有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贸促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钢管公司、渤海化工集团、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
第三条 市外办是我市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邀请非经贸人员来津访问的签证通知,并对其它被授权单位的审发签证通知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审批邀请经贸人员来津访问的签证通知;其它被授权单位负责审批和代发本系统、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或本地区邀请外国人来津的签证通知。
第二章 邀请外国人来津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邀请外国中央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外国前政要、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以及外国记者来访,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邀请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除外国记者外的其他人员来访,由各被授权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人来访,须报经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邀请非旅游、非经贸来华人员必须由被授权单位审批并办理签证通知。
第三章 被授权单位审发签证通知的权限
第九条 市外办和市商务委是“一类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以及职业签证的通知权。
第十条 市科委、市贸促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钢管公司、渤海化工集团、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是“二类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次签证的通知权和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旅游部门仅限为旅游团组和个人发L字旅游签证通知及为旅游系统人员发F字签证通知。
第十二条 我市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请柬也可以作为审发一次或二次签证的凭证,但不包括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人员来华签证。
第四章 邀请外国人来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邀请一般人员的审批程序是:
(一)由邀请单位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表和有关要求可在市外办网站www.tjfao.gov.cn下载);
(二)邀请单位根据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到被授权单位递交材料;
(三)被授权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工,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审核、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第十四条 邀请外国文艺团组来华需征得文化部同意后,将批复函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送市外办申办相关手续。下列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由市文化局主管,经市外办会签、报市政府审批并报送文化部备案后,申办签证通知手续。
(一)邀请5人以内的外国文化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在本市进行为期不超过15日的访问、考察活动;
(二)邀请外国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与本市开展项目合作,被邀请人数一次不超过5人且合作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邀请外国记者来访,需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外办报外交部同意后,由邀请单位通知被邀请记者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来津访问的审批程序是:
(一)邀请单位须将附有局级主管部门意见的书面申请送市外办;
(二)市外办有关地区处根据邀请来访目的和国别政策,审核并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市外办领导;
(三)市外办领导同意后,由市外办外管处办理有关邀请签证手续。
如来访商谈的事宜涉及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业务,则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上述人员如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由市外办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第十七条 邀请外国正部级及以上人员、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前联合国秘书长来津访问的程序是:
(一)邀请单位须将附有局级主管部门意见的书面申请送市外办;
(二)市外办有关地区处根据邀请来访目的和国别政策等,审核并与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将沟通情况报市外办领导;
(三)市外办领导同意后,由市外办外管处负责向市委或市政府报文请示,同时代市委或市政府草拟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的请示文稿;
(四)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正式将请示报送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审核后上报。
(五)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办理有关邀请手续。
第十八条 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脑,前参、众两院议长,个别重要国家的前外交、国防部长,少数在国际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卸任重要人物,参照第十六条办理。必要时,邀请前参、众两院议长须由市外办征求全国人大外事局的意见。
第十九条 邀请有专门规定的国家人员来津,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审批并签发签证通知。
第五章 对被授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外办对各被授权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及时将外交部的有关要求尤其是对敏感国家人员邀请来华签证的要求通报各被授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被授权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邀请外国人来津的审批手续,不能出卖或变相出卖签证邀请函电尤其是多次签证邀请函电。
第二十二条 各被授权单位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邀请外国人来津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审批办理的情况汇总后送市外办,由市外办对全市邀请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邀请单位要对被邀请人切实负责。被邀请人在华从事违法活动或滞留时,邀请单位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具体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邀请外国来津人员,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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