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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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服务,强化监管,促进投资建设项目尽快竣工投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责任书。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
  二、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进度并提供相关文件。
  1、签定土地协议前,必须提供详实完整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定土地协议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项目选址、项目核准备案、环评、核定用地图和规划平面图、报建等审批手续,与园区管委会签定土地合同。期间由园区招商局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配合。
  2、签定土地合同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方案设计、土地确权、临时用电、用水、消防审查、人防工程结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设计、勘察、监理、工程)、质量及安全备案、开具银行资金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处验线等审批手续,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开工许可证核准之前,企业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将建设资金打入银行,并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期间由园区建环局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配合。
  3、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质量及环保设施验收有关规定、安全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规定、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按照合同规定的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4、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承诺和要求,实现投资项目的经营指标,最迟在三年之内实现规定的经营指标。期间由园区经发局负责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企业不得私自将土地转让他人;未获得园区的批准,擅自将土地进行交易,园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手续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园区有关部门按照各类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相应的行政审批和服务,并提供土地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类基础设施条件,确保“九通一平”。
  五、本责任书由园区管委会领导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本责任书条款与土地转让合同相关条款冲突,以土地转让合同条款为准。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联合服务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项目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园区管委会(公章)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