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外事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
 

一、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作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书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转股协议
原章程(合同)
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债权人名单
市商务委原则性批复后,需提交: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报纸公告、各有关部门意见会签表、主要债权人意见
三、程序:
(一)拟转内资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二)经济发展局提出初审意见
(三)申请企业将初审文件及上报文件报市商务委审批
(四)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原则性批复,对同意转内资的下发《通知》
(五)申请企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一次,并到市财政、国税、海关等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六)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将上述部门的意见、公告证明、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报市商务委审批。
四、注意事项:
转股协议应当载明:当时各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的交割的方式及时间、权利义务的继承、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五、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起3个工作日内结束。
联系人:李小姐,陈先生
电话:83715786、83715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