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一、受理条件: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副处级)
  二、办事依据:
  《天津市外向型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三、所需材料:
  (一)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副处级)出访审批
  1.填写《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书》(见表1)。主要内容包括:团组名称、详细的出访目的和任务、邀请单位情况、往访国家、带队人姓名、出访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及经费来源、出访日程安排表等;
  2.邀请函(须有邀请人亲笔签名)传真或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需有原件以备核查);
  3.填写出访人员条件表(见表2,须打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4.填写出国(境)人员登记表(见表3)。并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实出具意见(一般须有人事存档权的局级单位);
  5.出访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地户口人员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证明、在津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满一年);
  7.如出访团组中含有申报单位系统外的人员,需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一般为具有出国审核权的局级单位)提供同意该人员出访的派出函;
  8.因公赴国外(境外)培训,需提供市外专局的培训任务书。
  9.参加中央和其他省市出访的园区“双跨”团组,需提供上述除邀请函之外的所有材料及征求意见函或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经园区审核后,报市外办办理同意复函和任务确认手续。
  (二)园区注册企业(国有企业的正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他所有制性质外向型企业人员)出访审批
  1.填写《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书》(见表1)。主要内容包括:团组名称、详细的出访目的和任务、邀请单位情况、往访国家、带队人姓名、出访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及经费来源、出访日程安排表等;
  2.邀请函(须有邀请人亲笔签名)传真或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需有原件以备核查);
  3.填写出访人员条件表(见表2,须打印件)。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4.填写出国(境)人员登记表(见表3)。并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实出具意见(一般须有人事存档权的局级单位);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批准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出访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户口人员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在津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满一年);
  8.如出访团组中含有申报单位系统外的人员,需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一般为具有出国审核权的局级单位)提供同意该人员出访的派出函;
  9.因公赴国外(境外)培训,需提供市外专局的培训任务书。
  10.参加中央和其他省市出访的园区“双跨”团组,需提供上述除邀请函之外的所有材料及征求意见函或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经园区审核后,报市外办办理同意复函和任务确认手续。
  11.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访,根据《天津市外向型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提供其它必要文件。
  四、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到园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递交申办材料。
  2.由经济发展局拟制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呈报表并出具初审意见。
  3.由管委会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如办理“双跨”团组相关手续的审核手续,由经济发展局出具报市外办审批的确认函,由办公室审核盖章。
  五、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起3个工作日内结束。
  联系人:章玲  吕欣
  电话:83715778  8371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