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外事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一、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2.受理项目权限: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园区管委会主管企业投资的负责人批准,转报市发改委申请核准。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由市发改委转报。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铲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人须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2.按照规定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经园区管委会主管企业投资的负责人批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四、办理时限
  经济发展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发改委。
  联系人:王东岳
  电话:8371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