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外事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经济发展局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所有限制类项目,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市发改委申请核准。超过市发改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再转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各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需要报国家核准的项目);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申请核准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属于园区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核准。在园区审批权限之上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具体程序为受理—联审(评估)—审核(踏勘)—核准(上报)或不予核准。
  四、办理时限
  经济发展局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日即为受理日,经济发展局应在20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发改委申请核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发改委申请核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联系人:王东岳
  电话:8371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