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项目范围:园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项目权限:《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所需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填写的项目核准情况表;
3.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2.经济发展局审查提交的报告及附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经济发展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发展局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4.经济发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5.经济发展局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6.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联系人:王东岳
电话:8371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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