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外资(台、港、澳)企业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
外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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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查证明初审
 

  一、受理条件: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二、办事依据: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计财发[1997]第284号)
  三、所需材料:
  1.远期收汇申请;
  2.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查证明(一式三份表);
  3.出口合同(有时需信用证);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2.经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转报天津市商务委审批。
  五、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起3个工作日内结束。
  联系人:章玲 吕欣
  电话:83715778  8371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