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具有进出口权、具有加工贸易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
三、所需材料:
1.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2.加工企业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第一次办理时提交);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次办理时提交);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材料。
四、注意事项: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请企业在申请材料上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办事程序:
(一)合同审批
1.企业需办理电子钥匙,参阅加工贸易审批网:http://jm.ec.com.cn/
2.在线申请加工贸易合同申请,提交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3.企业持有关材料到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批准证,直接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及生产能力核查
1. 初次申请加工贸易的企业需在线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及生产能力证明》主管机关对其经营、加工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加工企业在异地的,请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核查,企业需将主管机关盖章的加工能力证明提交我委备案。
2. 已开展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加工、经营、经营并加工)通过网络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提交外经贸主管机关审批并盖章。此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应提前办理下一年的证明。
六、办事时限:
日常审批自材料收齐起3个工作日内结束。
联系人:章玲 吕欣
电话:83715778 8371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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